香港外观设计

 

简介

  • 注册外观设计只保护新设计形状,外观,装饰和视觉上的美感。 它不包括新设计的功能(如需保护功能,则须申请发明专利)。 它的保护范围也不延至所设计产品在正常使用下所看不到的内部,或该产品组件之间的连结点。
  • 为确保能获得有效的注册外观设计,该设计必须是个新颖的设计,具有个性,并将以工业型式被大量生产。 如果新设计不令人耳目一新,大执上是个平凡的设计,或仅是那行业的一个手工变化,那新颖性就不高,而因此注册后的有效性可容易地被挑战。
  • 新颖的设计一定要被保密 对外人(如模型制造厂)的透露则需先要求签下保密承诺。 若是一个新设计在未申请之前已被展出、刊登或以其他型式公开过,则该设计已可能失去其新颖性。
  • 对预期申请时间应作适当安排。 不应太早提出申请而未包括后来校订或改良的细节,也不可太晚以至于在新产品被介绍于市场之后。
  • 在申请提出之后﹐所设计的新产品可以开始在市场上公开和销售。 然而,在对外公开之后或者在申请程序中的公告之后,如需在其他或者更多国家提出申请,则必须在第一个申请日的6个月内提出,并需加费利用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申请日优先权来保留新颖性。 另一选择就预先安排各国的设计申请在同一日提出。
  • 注册外观设计所赋予的保护是一个比著作版权更强的垄断权利。 它不但可用于取缔抄仿者,也可对抗注册后他人独立开发的相同设计。 但是﹐这较强的权利却有相当高的新颖性先决条件,而新颖性于注册或取得证书之后仍可被他人以诉讼挑战

 

注册外观设计的好处

  • 外观设计证书是贵公司宣称已经注册该设计的最好的依据。
  • 外观设计证书是参展商向香港贸发局展览会法律顾问投诉另一参展商侵权的重要产权凭证。
  • 出示外观设计证书是促使买家对贵公司设计产品提高信心的一推销工具。
  • 注册外观设计可让贵公司合法地在产品或包装上加"Registered", "注" 或者 "注册外观设计" 的字样。
  • 以注册外观设计来追诉经销商或零售商时,不需像使用版权那样要先证明对方有所知。
  • 注册外观设计给贵公司比版权更大的法律权利。
  • 注册外观设计加强和帮助贵公司证明设计的版权。
  • 注册外观设计是贵公司的一重要财产,有助贵公司在股票上巿时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

 

收费

申请每1外观设计的收费是港币3,200

这是全包价。 香港政府及本所都 无收 注册费, 证书费 或 杂费。

若需在同一申请内加入多个外观设计, 每个只需港币2,400元全包。

 

有关收费的组成部份,己在收费表中仔细列出。

本所对内地智识产权代理或律师事务所都提供优惠合作报价,欢迎询问。

 

 

 

时程

申请香港外观设计到注册的平均时间是36个月:-

受理通告和档案编号
1星期
形式审查
15个月
公告,注册和领证
2 星期

审批员对申请只作出形式上审查,同时他们一般都不会 搜索 是否有在先的设计注册于香港。 因此,成功注册和取得外观设计注册证并不代表该设计具备有效的新颖性。

注册后,香港外观设计的最初的有效期为5,可继续更新4次,每次5年,因此最长的保护期为25年。

续展注册外观设计的详细资料,请参阅香港外观设计续期。 

 

香港外观设计注册证书样本 :

 

设计搜索


任何人从任何地方都可使用香港政府智识产权署的免费搜索网页 https://esearch.ipd.gov.hk 搜索是否有相似的注册外观设计。

由于新颖性的广泛定义和申请过程中只涉及型式上的审查,申请前查询是不必要的。

一般在香港外观设计记录册上的搜索是为了其他目的,如用来确实客户的同行或对方是否在香港已注册了的相似的外观设计。

 

优先权

在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巴黎公约签定国所提出的首个申请之6个月内,可以在香港外观设计申请中要求申请日优先权。 这将把审定该设计新颖性的观点时间推前外国首个申请的申请日。

这实际效果是避免香港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因外国申请日之后的公开或销售而失去。

 

设计的表述

申请外观设计最重要的公开声明在于那设计以相片或画图所构成的表述。

相片或画图应有:

(a)

一般7 个观看角度-前﹐后﹐左﹐右﹐顶,底,和斜正面。

   
(b) 相片或画图的数目不受限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如何把设
计的新颖或新奇的部份和特征通过相片或画图来展示出来。
相片或画图到注册时将会被夹在证书之后。
   
(c) 在正常使用下所能打开看到而同时具有新颖美感的"内部"也
应拍下或画出来。 能清楚地展示设计的切面图可包括在申
請內,但切面图用于展示功能或内部结构而非具美感的外观
设计部份则一般不可包括在申请内。
   
(d) 对于画图,可用表面阴影来展示设计的曲线和形状。

 

所需资料

1. 申请人的中英文全名和地址。
   
2.

如申请人不是设计人,则需说明申请人对该设计拥有权的来
源。 例如: "设计人的雇主","转让"或"委托设计"。

   
3. 所设计产品的中英文名称。
   
4. 该设计的相片或画图(以jpg档案格式电邮给本所)。
     
5.

如该设计已在别国作出了申请,则须提供最早一份申请书的
官方证明本以提出所需的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 6个月内
申请日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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