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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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註冊外觀設計只保護新設計形狀,外觀,裝飾和視覺上的美感。它不包括新設計的功能(如需保護功能,則須申請發明專利)。它的保護范圍也不延至所設計產品在正常使用下所看不到的內部,或該產品組件之間的連結點。
  • 為確保能獲得有效的註冊外觀設計,該設計必須是個新穎的設計,具有個性,并將以工業型式被大量生產。如果新設計不令人耳目一新,大執上是個平凡的設計,或僅是那行業的一個手工變化,那新穎性就不高,而因此註冊後的有效性可容易地被挑戰。
  • 新穎的設計一定要被保密。對外人(如模型製造廠)的透露則需先要求簽下保密承諾。若是一個新設計在未申請之前已被展出、刊登或以其他型式公開過,則該設計已可能失去其新穎性。
  • 對預期申請時間應作適當安排。不應太早提出申請而未包括後來校訂或改良的細節,也不可太晚以至於在新產品被介紹於市場之後。
  • 在申請提出之後﹐所設計的新產品可以開始在市場上公開和銷售。 然而, 在對外公開之後或者在申請程序中的公告之後,如需在其他或者更多國家提出申請,則必須在第一個申請日的6個月內提出,并需加費利用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申請日優先權來保留新穎性。另一選擇就預先安排各國的設計申請在同一日提出。
  • 註冊外觀設計所賦予的保護是一個比著作版權更強的壟斷權利。它不但可用於取締抄彷者,也可對抗註冊後他人獨立開發的相同設計。但是﹐這較強的權利卻有相當高的新穎性先決條件,而新穎性於註冊或取得証書之後仍可被他人以訴訟挑戰

 

註冊外觀設計的好處

  • 外觀設計証書是貴公司宣稱已經註冊該設計的最好的依據。
  • 外觀設計証書是參展商向香港貿發局展覽會法律顧問投訴另一參展商侵權的重要產權憑証。
  • 出示外觀設計証書是促使買家對貴公司設計產品提高信心的一推銷工具。
  • 註冊外觀設計可讓貴公司合法地在產品或包裝上加"Registered", "註"或者"註冊外觀設計"的字樣。
  • 以註冊外觀設計來追訴經銷商或零售商時, 不需像使用版權那樣要先證明對方有所知。
  • 註冊外觀設計給貴公司比版權更大的法律權利。
  • 註冊外觀設計加強和幫助貴公司證明設計的版權。
  • 註冊外觀設計是貴公司的一重要財產,有助貴公司在股票上巿時或被收購時的資產評估。

 

收費

申請每1外觀設計的收費是港幣3,200

這是全包價。 香港政府及本所都 無收 註冊費, 証書費 或 雜費。

若需在同一申請內加入多個外觀設計,每個只需港幣2,400全包

有關收費的組成部份,己在收費表中仔細列出

 

 

時程

申請香港外觀設計到註冊的平均時間是36個月:-

受理通告和檔案編號
1星期
形式審查
15個月
公告,註冊和領証
2 星期

審批員對申請只作出形式上審查,同時他們一般都不會搜索是否有在先的設計註冊於香港。 因此,成功註冊和取得外觀設計註冊証并不代表該設計具備有效的新穎性。

註冊後,香港外觀設計的最初的有效期為 5,可繼續更新4次,每次5年,因此最長的保護期為25年。

續展註冊外觀設計的詳細資料,請參閱香港外觀設計續期。 

 

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證書樣本 :

 

設計搜索


任何人從任何地方都可使用香港政府智識產權署的免費搜索網頁 https://esearch.ipd.gov.hk 搜索是否有相似的註冊外觀設計。

由於新穎性的廣泛定義和申請過程中只涉及型式上的審查,申請前查詢是不必要的。

一般在香港外觀設計記錄冊上的搜索是為了其他目的,如用來確實客戶的同行或對方是否在香港已註冊了的相似的外觀設計。

 

優先權

在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巴黎公約簽定國所提出的首個申請之6個月內, 可以在香港外觀設計申請中要求申請日優先權。 這將把審定該設計新穎性的觀點時間推前外國首個申請的申請日。

這實際效果是避免香港外觀設計申請的新穎性因外國申請日之後的公開或銷售而失去。

 

設計的表述

申請外觀設計最重要的公開聲明在於那設計以相片或畫圖構成的表述。

相片或畫圖應有 :

(a)

一般7個觀看角度- 前﹐後﹐左﹐右﹐頂,底,和斜正面。

   
(b) 相片或畫圖的數目不受限制, 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如何把設
計的新穎或新奇的部份和特徵通過相片或畫圖來展示出來。
相片或畫圖到註冊時將會被夾在証書之後。
   
(c) 在正常使用下所能打開看到而同時具有新穎美感的"內部"也
應拍下或畫出來。 能清楚地展示設計的切面圖可包括在申
請內,但切面圖用於展示功能或內部結構而非具美感的外觀
設計部份則一般不可包括在申請內。
   
(d) 對於畫圖,可用表面陰影來展示設計的曲線和形狀。

 

所需資料

1. 申請人的中英文全名和地址。
   
2. 如申請人不是設計人,則需說明申請人對該設計擁有權的來
源。 例如:"設計人的雇主","轉讓"或 "委托設計"。
   
3. 所設計產品的中英文名稱。
   
4. 該設計的相片或畫圖 (以jpg檔案格式電郵給本所)。
     
5. 如該設計已在別國作出了申請,則須提供最早一份申請書的
官方証明本以提出所需的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
6個月內申請日優先權。
   

 

 

 

設計資訊

設計視覺渲染

產品設計師畫廊

 

版權

香港版權 

中國版權

美國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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